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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行业WTO/TBT通报评议专栏
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4-09-05 04:06:11
为全面优化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有效破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要坚持着眼大局、服务发展,加强统筹、分工合作,明确导向、追求实效的基本原则,要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强化统筹协调,构建协同机制,以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促进外贸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实际效果为工作的评价标准。
《指导意见》提出四方面的工作重点。
一是服务国家大局。
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框架下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标准、合格评定务实合作与规则协调;积极推动国内市场监管规则与高水平自贸协定义务相衔接。
二是促进外贸发展。
进一步提升合规意识与合规能力,健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推动标准协调,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聚焦重点贸易领域开展标准比对与标准协调研究;推动与境外经济体合格评定主管部门合作,提高合格评定程序及结果的互相承认力度,提升合格评定服务外贸发展能力。
三是引领转型升级。
加强新兴热点跟踪,加强对信息保护、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标准与合格评定研究;继续优化各类服务窗口,针对企业关注的重点焦点问题,加强规则对接和政策协同;引导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标准,聚焦差距,补齐短板,促进质量提升。
四是加强风险防范。
强化底线思维,跟踪研判国际规则发展趋势,强化风险识别;完善风险预警,加强对核心产业和关键产品供应链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梳理;指导企业加强合规与风险防范。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积极宣传引导,切实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成效与社会影响力。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食品安全、动植物卫生相关措施,是各国参与国际竞争、维护本国利益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构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长效机制,引导外贸企业提升标准和质量水平,推动外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目标,全面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作用,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经济全球化。
(二)基本原则。
着眼大局,服务发展。
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着眼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大局、防范风险等综合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加强统筹,分工合作。
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构建工作协同机制,凝聚各方力量、信息互联互通。强化与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和交流,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互信互助。
明确导向,追求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以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合理需求为目标,以促进外贸发展和转型升级的实际效果为工作的评价标准。
(三)主要目标。
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部门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建立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体系,构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与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食品安全等业务领域的工作协同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全面优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有效破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服务国家大局、促进外贸发展、推动转型升级、加强风险防范的能力明显提升。
二、夯实制度基础
(四)完善工作制度。
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制度建设,优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收集、分析、预警、评议、咨询等工作机制,建立企业技术性贸易措施问题信息需求反馈机制。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标准体系,推进重点标准制定与推广应用工作。
(五)健全工作体系。
构建分工合作、纵横联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体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上下联动,形成纵向合力。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支持行业商协会和引导专家力量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形成横向合力。
(六)明确任务分工。
总局侧重顶层设计,推动解决重大敏感问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产业发展需要开展研究应对工作,为地方经济和国家经济提供必要的风险预警,为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及时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技术机构要注重专业化发展,聚焦企业实际需求,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和水平。
三、服务国家大局
(七)参与全球经济治理。
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全球治理,深入推进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交流合作,推动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国际规则。
(八)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倡议。
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标准、合格评定务实合作,加强规则协调,支撑国际贸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体系的国别研究和互联互通研究,为推动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实现互认创造条件。
(九)服务自贸区提升工作。
继续推进自贸协定中技术性贸易壁垒议题谈判,积极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进程,做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工作,推动国内市场监管规则与高水平自贸协定义务相衔接。
四、促进外贸发展
(十)推动制度型开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升合规意识和合规能力,按要求履行贸易合规义务。健全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接轨的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创新监管理念、提升监管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服务进口博览会等重要展会平台和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探索开展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企业更好开展外贸业务。
(十一)推动标准协调。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推动重点行业产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工作,以降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聚焦重点贸易领域,开展标准比对与标准协调研究,促进标准信息共享和服务,推进标准协调。
(十二)开展合格评定互认。
积极推动与境外经济体合格评定主管部门合作,提高合格评定程序及结果的互相承认力度,有效破除贸易壁垒,提升合格评定服务外贸发展能力。支持合格评定机构结合区位与技术优势,直接参与境外合格评定制度实施,或通过与境外合格评定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建立灵活高效的合格评定互认模式。
五、引领转型升级
(十三)加强新兴热点跟踪。
把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加强对信息保护和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研究。理解绿色、环保、低碳对生产生活方式带来的变革,加强对环境、劳工等要素为核心的新兴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提高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认识,强化标准必要专利发展趋势跟踪。
(十四)深入服务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继续整合优化各类服务窗口,探索实现技术性贸易措施“一站式”服务。发挥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体作用,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和对外合作机制。针对企业关注的重点焦点问题,加强规则对接和政策协同,引导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共同应对。
(十五)促进质量提升。
引导企业追踪国内外监管政策变化,对标国际先进标准,聚焦差距、补齐短板。引导企业高水平高标准参与消费和装备制造业升级,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和新生产方式的推广应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我国产品和服务质量整体水平,优化供给水平,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六、加强风险防范
(十六)强化风险识别。
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更加积极主动关注国际规则发展趋势,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目的和原则应用到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识别工作实践中。
(十七)完善风险预警。
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服务平台,跟踪发布相关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风险防控国别指南。支持鼓励行业商协会、专业机构跟踪重点产业动态信息,加强对核心产业和关键产品供应链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的梳理比对分析,及时制定应对预案。
(十八)加强企业合规指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加强贸易合规与风险防范,注意收集、分析、共享技术性贸易措施合规典型案例,推广熟练运用规则维护贸易利益的成功经验,降低不合规带来的贸易风险。
七、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总局国际合作司统筹指导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定固定机构或专人负责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能力水平,打造一批既熟悉国际规则又精通市场监管业务的骨干队伍和专家团队。加强与科技、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政策支持,确保工作资源。
(二十)严格落实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各职能机构要各负其责,把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扎实推动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地落实。鼓励将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应对工作作为本单位工作成效和相关人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十一)积极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普及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知识和工作成效,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社会影响力,提高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度和凝聚力,营造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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