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已经2024年8月26日总局第2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pdf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