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工作指南(试行)》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注册计量师注册资质互认工作指南(试行)》收悉。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计量人才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计量函〔2024〕603号)要求,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工作指南(试行)》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注册计量师注册资质互认工作指南(试行)》。


二、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共同组织实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资质互认工作,确保改革措施取得实效。计量人才改革工作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