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质量密度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全国质量密度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为了加强计量技术法规的管理,提高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编写质量,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质量密度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是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在质量密度专业范围内,负责组织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定、修订、贯彻实施以及开展其它有关计量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
二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国际文件”的原则,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质量密度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定、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年度计划。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质量密度专业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组织对质量密度专业制定、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审定工作,提出审定结论意见。对审定通过的计量技术法规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负责。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承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 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质量密度专业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宣贯计划的建议。组织、落实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宣贯计划。
第八条 定期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质量密度专业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实施情况和质量密度专业计量技术法规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委托,承办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有关技术业务工作。根据(OIML)中国秘书处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安排,参加质量密度专业的国际学术活动。
第十条 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质量密度专业部门和地方的计量技术法规的制定、修订、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技术法规有关的其它工作。
三 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守则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由生产、使用、检定和校准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计量技术专家,计量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一般由在职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可聘请在本专业业务上有较高威望的专家、学者等1-2名担任技术委员会的顾问。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报请国务院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质量密度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计量工作,能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聘任,颁发证书,委员符合条件可连续聘任。
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顾问同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文件和在本技术委员会有发表意见和建议权。技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本技术委员会设通讯单位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由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向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技术委员会批准,方可成为通讯单位成员。通讯单位成员的代表即为通讯单位委员(简称通讯委员)。通讯单位委员可被邀请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单位委员亦有权获得本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每年须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一定会费。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组织落实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及落实情况的书面汇报。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义务按时完成本技术委员会交办的规程初审,国际建议及其其它业务工作。顾问有向技术委员会提供技术业务发展方向、技术咨询、建议、指导和协调工作的义务。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有义务积极支持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受技术委员会委托,委员有义务向有关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
第二十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或不履行职责,两次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委员,技术委员会可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重新推荐人选的申请;经常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或不按时交纳会费的通讯单位委员,经技术委员会研究,取消其通讯单位委员的资格,另行聘任。
第二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和通讯单位委员遇有重大要事不能参加会议的,经技术委员会同意,可派代表参加会议,履行义务,但无表决权。
四 秘书处工作守则
第二十二条 本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在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其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享受本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应协助正、副主任委员组织召开技术委员会年会,对会上讨论通过的年终总结、计划完成情况,下一年度计划提出书面材料报送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应组织、落实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并将落实情况向委员会(包括通讯委员)书面汇报。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要按照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定、修订工作程序、协助正、副主任委员完成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审定、报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还要承担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本技术委员会委托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在组织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实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征求意见稿,分送技术委员会各位委员、通讯委员、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修改意见。主起草单位对修改意见整理,进行修改,提出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审稿,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将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审稿送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可视情况确定具体审定形式。为保证技术法规的质量,一般以会议审定为主,函审为辅。具体审定形式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秘书处应在会议或函审前一个月,将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报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定者。
会议审定时原则上审定意见应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到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通讯委员和特邀代表有意见,均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方可通过。未出席会议委员,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函审时,各位委员、通讯单位委员、特邀代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审定意见,按返回审定意见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并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未按时返回审定意见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条款,须有相应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由起草单位根据审定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报批稿和规定的有关上报材料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定未通过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起草单位应根据审定意见,补做相应工作后,重新提出报审稿,报技术委员会再次审定通过。
第三十条 秘书处对报批稿及上报材料复核齐全,符合编写质量后,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审查签字。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指派专人管理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秘书处每年用书面形式向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
全国质量密度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序号 | 姓 名 | 职 务 | 工 作 单 位 | 通 讯 地 址 | 职 称 | 邮 编 | 联 系 电 话 |
1 | 房 庆 | 主任委员 |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 | 研究员 | 100013 | |
2 | 余培英 | 副主任委员 | 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 上海市张衡路1500号 | 教授级高工 | 201203 | 021-38839800 |
13681750539 | |||||||
3 | 王 健 | 秘书长 |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 | 副研究员 | 100013 | |
4 | 许常红 | 委 员 |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 | 助理研究员 | 100013 | |
5 | 张泽光 | 委 员 |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 北京1066信箱5分箱 | 高级工程师 | 100095 | 010-62457198 13701169817 |
6 | 许倩钰 | 委 员 | 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 | 高级工程师 | 710048 | 029-82251143 |
13909217958 | |||||||
7 | 党正强 | 委 员 |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 成都市玉双路10号 | 高级工程师 | 610021 | 028-84404880 |
13308201778 | |||||||
8 | 陈 雪 | 委 员 |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 北京市安外小关安苑东里1区14号 | 高级工程师 | 100029 | 13366505885 |
9 | 任彦丽 | 委 员 |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院 | 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 | 正高级工程师 | 050051 | 0311-3036332 |
13833133619 | |||||||
10 | 阳金勇 | 委 员 | 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广州市广园中路松柏东街30号 | 高级工程师 | 510405 | 020-26297195 |
13922466518 | |||||||
11 | 高长律 | 委 员 |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号 | 副研究员 | 100081 | 010-51849304 |
13501269709 | |||||||
12 | 黄 坚 | 委 员 | 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 昆明市滇池路566号 | 高级工程师 | 650228 | 0871-4601570 |
13064257555 | |||||||
13 | 贾柏峰 | 委 员 | 梅特勒-托利多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518 | 部门经理 | 100045 | 010-68045557 |
13321186245 | |||||||
14 | 徐秀华 | 委 员 | 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司徒街99号 | 研究员 | 150036 | 0451-86826558 |
13796001014 | |||||||
15 | 方井涛 | 委 员 | 石油工业计量测试研究所 | 大庆市让湖区西康路31号 | 高级工程师 | 163712 | 0459-5902566 |
13091698968 | |||||||
16 | 徐秋莎 | 委 员 | 新疆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 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40-9号 | 高级工程师 | 830011 | 0991-3837686 |
13579217060 | |||||||
17 | 何开宇 | 委 员 | 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郑州市花园路21号 | 高级工程师 | 450008 | 0371-65773953 |
13838027815 | |||||||
18 | 王小三 | 委 员 | 北京航天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 北京9200信箱24分箱 | 高级工程师 | 100076 | 010-68383661 |
13811916379 | |||||||
19 | 富 欣 | 委 员 | 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
20 | 孙 达 | 委 员 | 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
21 | 汤 雄 | 委 员 | 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
22 | 娄荣华 | 委 员 | 赛多利斯科学仪器(北京)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
23 | 史 莉 | 委 员 |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
24 | 徐 峰 | 委 员 |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
25 | 刘 炜 | 委 员 | 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
26 | 黄爱军 | 委 员 | 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
27 | 顾 曦 | 委 员 | 贵州省计量测试院 | 高级工程师 | |||
28 | 董 莉 | 委 员 | 上海精科天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工程师 | |||
29 | 葛 锐 | 委 员 | 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高级工程师 | |||
30 | 苏 祎 | 委 员 | 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 工程师 |
秘 书 长:王 健
邮政编码:100013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8号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